让商会活动更标准 《安徽省商会章程》10月1日起实施 商会平时如何开展活动
商会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节制会员参加其余商会或者参加其余商会组织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这是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的《安徽省商会章程
商会是指从事工贸易活动的企业、个别工商户和其余经济组织自愿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安徽省商会章程》规章,商会中,应根据华夏共产党条例的规章,设立华夏共产党的组织,展开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别工商户和其余经济组织遵照商会条例规章,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根据需求,向会员宣传法律法例、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指南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能、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展开会员培训,提供征询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展国内外经济技能合作探讨。
除规章了商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种类除外,《安徽省商会章程》对商会的举动作出节制:商会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节制会员参加其余商会或者参加其余商会组织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不得自卫、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不得经过订定贸易划定规矩或者其余方式掌管市场,阴碍公道竞争,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好处;不得节制会员展开合法经营活动。
如下为《安徽省商会章程》全文: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健康发展,营造真诚有序的营商情况,促进工贸易繁荣,阐扬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占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结合本省实际,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实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会的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
本章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贸易活动的企业、个别工商户和其余经济组织自愿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动、刊出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视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贸易联结会(如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相关指南、服务、监视本能机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变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材社会保险、市场监视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南和监视。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南,履行有关监视管理义务。
第四条 商会应当坚持华夏共产党的带领,确保商会发展的准确方向。
在商会中,根据华夏共产党条例的规章,设立华夏共产党的组织,展开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别工商户和其余经济组织遵照商会条例规章,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应当构建健全法人治理构造,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遵照条例独力展开活动。
第六条 商会的设立、变动和刊出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例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章操持。
第七条 商会的组织机构包含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环境需求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赞成;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条例中载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统一单位。
第八条 商会可以参与有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订定,展开行业查询拜访、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商会应当主动强化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索求构建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玩法,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 商会根据需求,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法律法例、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
(二)指南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能、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四)展开会员培训,提供征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法展开国内外经济技能合作探讨;
(六)法律法例及商会条例规章的其余服务本能机能。
第十条 商会应当订定自律公约,构建会员信用答应制度,促进会员真诚经营和公道竞争。
第十一条 商会在条例规章的业务范畴内,代表会员提出反推销、反补贴等查询拜访申请,组织会员参加应诉;向相关部门反映波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参加政府组织的与本商会好处相关的决议征询论证,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商会可以扶助会员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展开工作。
商会可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关系,以及本商会与其余商会或者其余组织的有关事件。
第十三条 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弥合,强化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工作需求,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完毕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 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工作,引导会员挑选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推举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仲裁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搀扶和促进商会发展,支持其自决办会、遵照条例独力展开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指南、支持商会做好专员工作职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比、社会保险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将相宜由商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能和市场服务等事项经过竞争性方式交由具有条件的商会承当;支持商会参与政府购置服务,逐步扩展向商会购置服务的范畴和规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订定波及行业好处的规定、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或者技能规范时,应当听取有关商会的意见;订定相关技能规范时,可以委派商会起草。
第十九条 工商联应当培育和发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商会组织,在同行企业较集中、产业特色较较着的地区,指南重点畛域和行业展开商会组建工作。
第二十条 工商联应当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代表所属商会会员反映好处诉求,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会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送工商联。
第二十二条 商会不得有下列举动:
(一)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二)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节制会员参加其余商会或者参加其余商会组织活动;
(三)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四)自卫、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五)经过订定贸易划定规矩或者其余方式掌管市场,阴碍公道竞争,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好处;
(六)节制会员展开合法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例及商会条例禁止的其余举动。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过,予以警告,可以限日静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情节严重的,打消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如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如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章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商联及其工作职员未履行监视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站遵循行业规范,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