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章程 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几天审批
举行大型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余组织面向社会大众举行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到达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角逐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卖等活动。
影剧场、音乐厅、花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畴内举行的活动,不实用本章程的规章。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准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余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义务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如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义务人。
第六条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含下列实质: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实质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职员的数量、任务调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职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记;
(六)入场职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浚沟通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职员疏浚沟通措施;
(九)应抢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义务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职员岗位职责,展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险临时搭建的设施、建造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职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职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抢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阴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举动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恶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求相适应的专业保安职员以及其余安全工作职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险。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险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安全规章;
(二)保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正当律、法例、技能规范的规章;
(三)保险监控装备和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职员应当遵守下列规章:
(一)遵称职律、法例和社会公德,不得阴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化性等惊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余工作职员,不得抛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视方案和突发事宜处理预案;
(三)指南对安全工作职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过;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况况实施监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过;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恶行为,处理风险公共安全的突发事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章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章的,从其规章。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遵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余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实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例的规章,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备符合本章程规章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义务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如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行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正当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义务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结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赞成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遵照法律、行政法例的规章,相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天分、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天分、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意。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意;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意,并书面说明缘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私行变动活动的时间、地点、实质或者扩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行规模。
承办者变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行活动时间以前向做出许可决意的公安机关申请变动,经公安机关赞成方可变动。
承办者变动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实质以及扩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规模的,应当遵照本章程的规章从头申存候全许可。
承办者勾销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行活动时间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意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布的准许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求组织相映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突发治安事宜,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职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余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职员到达核准数量时,应当当即静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职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职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义务人应当当即启动应抢救援预案,并当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义务
第二十条 承办者私行变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实质或者私行扩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行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章程规章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余严重后果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尚不组成犯罪的,对安全义务人和其余直接义务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义务人不当即启动应抢救援预案或者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义务人和其余直接义务职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职员有违反本章程第九条规章举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风险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举动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举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扞卫工作,由举行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章,责成或者会同相关公安机关制订更为严格的安全扞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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